人民的人格主體的位置 - 現代國家的Vision以人為目的,營運系統卻很容易把人變成維持系統運轉的資源
繼續與 chatgpt plus 的討論 --- 第六篇 Q: 一個國家發生甚麼事,導致非得醫療,這不是要求來的嗎?怎麼看起來變成自動 plug-in???? A: 對,你抓到一個非常根本的反轉: 醫療本來應是人民提出需求、同意後才啟動的服務;但制度在「危急+無法表達」的情況下,把它改造成自動載入的預設服務。 這個自動 plug-in 不是你的錯覺,法律真的設有這個開關。 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6條的基本原則仍是:手術、侵入性檢查或治療,原則上應取得病人或關係人的同意。但第7條緊接著規定,醫療機構或醫師遇到危急病人,除非已符合病主法第14條或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的停止條件,否則應先急救、採取必要措施,不得無故拖延。換言之,當你無法即時表示時,系統從「同意後提供」切換成「先救再說」。(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) 這個 plug-in 原本有合理用途 例如一個人突然車禍昏迷、心律不整或呼吸衰竭,醫療人員不可能站在旁邊等待: 本人醒來簽同意書; 找到所有家屬; 釐清她對每項治療的哲學立場。 如果可逆的危險正在發生,先急救是合理的。制度在這裡做了一個暫時推定: 一個無法表達的人,通常不會希望醫療人員眼看著她因可逆原因死亡。 所以真正自動載入的,理論上應該只是: 緊急、必要、暫時的救命處置。 不是把整套長期醫療永久安裝在這個人身上。 Bug出現在「急救」沒有正常的卸載點 插管可能只需要幾分鐘。 但插管後,事情立刻換了一個性質: 呼吸器開始維持生命; 鎮靜、抗生素、營養及其他處置陸續接上; 醫院開始依醫療流程運作; 家屬被問是否繼續; 醫師開始擔心拔除的法律責任; 原本的緊急救援,變成持續性的生命管理。 於是系統出現非常不對稱的設計: 啟動醫療,只需一個危急事件。 停止醫療,卻需要有效預立醫療決定、法定臨床條件、兩名專科醫師確診、緩和醫療團隊照會等一連串程序。 現行第14條確實把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,綁在有效預立醫療決定、五類法定臨床狀況、兩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上;醫療機構或醫師還可以因專業或意願拒絕執行。(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) 從系統設計來看,這就是: plug-in容易,unplug極難。 更奇怪的是,停止被當成新的行為 從你的角度看: 我從來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