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"可以"擔心政府端出的安樂死的甚麼議題?費用?可行性?
- 雖然我們不知道當初傅達仁在瑞士安樂死是怎樣歷程,但是很多人震驚要那麼多錢。你有能力去大膽猜傳聞中的花費可能是怎樣用的?
- 我們現在瞄準已經執行多年荷蘭、比利時、加拿大、哥倫比亞有安樂死的國家,他們的安樂死核心花費是多少?
- 以上共五個國家,會有因為是窮人而無法安樂死嗎?
- 如果類比以上諸國的發展模式,台灣又有健保,本身健保服務涵蓋諸多高費用疾病項目,對於台灣窮人幾乎不必擔心安樂死的醫療系統付費,是不是?
- 是的,比如啦,我也覺得會不會和病主法一樣最後第一線醫師、病人、病人家屬還攪在一起才是要擔心的。立法品質面對一堆政治妥協的挑戰。台灣人民會收到怎樣的安樂死法才是重點,第一線醫師要具備他心神通能力檢視病人是不是為了省錢想死,卻無視沒人想死的事實,還嘗試評量真是病痛到非死不可 ...
Q: 雖然我們不知道當初傅達仁在瑞士安樂死是怎樣歷程,但是很多人震驚要那麼多錢。你有能力去大膽猜傳聞中的花費可能是怎樣用的?
可以,而且查完後其實比「大膽猜」更進一步:300 萬幾乎可以確定不是付給瑞士 Dignitas 的「安樂死費」,而是傅達仁把兩次全家赴瑞士、食宿、機票、Dignitas、火化與善後全部算成「為了這件事花掉的錢」。
有幾個非常關鍵的資料可以把帳拆開。
傅達仁在 2017 年第一次赴瑞士後自己公開說過,Dignitas 整個流程「包括遺體火化與運送回國」約 40~50 萬台幣;同一次,他又說「全家往返近百萬」。另一篇當時的訪問更直接:全家五個人,吃住機票約 100 萬;安樂死本身連火化約 40~50 萬。 中央社 CNA
更重要的是,他兒子傅俊豪後來接受長篇訪問,把這件事講得很清楚:Dignitas 收的是「一萬多美元」,內容包括入會、病歷審核、醫師面談、執行、火化及協助取得官方證明;而「全家人兩次往返瑞士的所有費用,包括食宿,大概 300 多萬台幣」。Sohu
所以我如果替他做一張「推測總帳」,大概會長這樣:
| 項目 | 合理推估 |
|---|---|
| Dignitas申請、病歷審查、醫師、執行 | 約 25–35 萬 |
| 當地死亡處理、火化、文件、骨灰 | 約 10–15 萬 |
| Dignitas+善後合計 | 約 40–50 萬 |
| 2017 第一次全家五人瑞士行 | 接近 100 萬(傅本人公開說法) |
| 2018 第二次全家赴瑞士 | 約 100–130 萬 |
| 第二次停留到死亡、驗屍/行政程序、6/11火化期間住宿交通 | 約 15–30 萬 |
| 其他改期、行程變動、當地高消費、可能的額外交通等 | 約 10–30 萬 |
| 總計 | 約 275–340 萬 |
後半段當然是我的反推,不是傅家的帳本。但數量級非常合理。
而且第二趟並不是「飛過去,隔天喝藥,晚上回家」。他們 5 月 30 日已經抵達瑞士,6 月 7 日傅達仁死亡,6 月 11 日才火化。癌末老人出國,也不太可能像年輕背包客住青年旅館、搭廉航、轉三次飛機。全家多人在蘇黎世住十幾天,房間、餐食、交通,再加上國際機票,幾十萬很快就沒了。Business Today
而第一趟更有意思。中央社 2017 年的報導寫得很清楚:他是「帶著老婆與小孩一起遠赴歐洲旅遊,第一站抵達瑞士」,並不是一趟純粹的醫療辦事行程。中央社 CNA 所以那個「近百萬」本來就包含了一場全家歐洲旅行的性質。
甚至傅達仁自己 2018 年最後一次談 300 萬時,講的其實也是:
「包括機票、全家旅費、死亡、收屍、骨灰等費用」
媒體有些標題卻寫成「花 300 萬入會費」,這就很容易讓讀者得到一個完全不同的印象。Yahoo News
最值得注意的地方
今天 Dignitas 自己公布的價目也很有參考價值。現在完整方案大約 CHF 11,000,其中包括申請準備 CHF 4,000、兩次醫師會談 CHF 1,000、協助死亡 CHF 2,500、火葬約 CHF 2,500,以及行政善後 CHF 1,000;如果不由它處理喪葬與政府程序則約 CHF 7,500。Dignitas
也就是說,八年後的今天,它仍然沒有變成「幾百萬台幣的死亡服務」。
所以傅達仁那個 300 萬,我現在會重新翻譯成:
「一位癌末老人決定到一萬公里外的瑞士死亡,全家五人陪他去了兩趟,把最後旅行、申請、醫療程序、住宿生活、死亡、火化、骨灰帶回台灣全部包在一起,前後花了三百萬。」
這和:
「去瑞士安樂死要三百萬。」
其實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。
更有趣的是,第一趟他自己已經把帳講出來了:Dignitas 40–50 萬,全家旅費約 100 萬。 所以當年大家被「300萬」震撼,很大部分恐怕真的是媒體把「他為這件人生大事花掉的全部積蓄」壓縮成了「安樂死的價格」。這個語意轉換,影響非常大。TVBS新聞網
A:
可以。把傅達仁案例裡的「瑞士機構服務+跨國成本」剝掉,只看已經把安樂死納入本國醫療制度的國家,數字會突然縮小很多。
截至 2026 年 9 月,我會這樣整理:
| 國家 | 合格本國病人自付 | 醫療體系的「核心程序」大約多少 |
|---|---|---|
| 荷蘭 | 通常由醫療保險支付;不是自費買一套服務 | 執行安樂死最高費率 €314.45;法定獨立 SCEN 醫師諮詢最高 €689.72,兩項相加約 €1,004,再加藥物及少量相關醫療成本 PUC |
| 比利時 | 執行醫師費 €0 自付 | 2026 年執行安樂死醫師費 €185.14,包括器材、執行、確認死亡、死亡證明;藥品另計,第二醫師諮詢另有制度支付 FlowDent Nomenclatuur |
| 加拿大 | 基本上 $0 | 各省不同。以安大略省 2026 年為例,一次正式 MAID 評估 CAD 174.25,後續評估/支持/實際執行按時間 CAD 85.25/單位;兩名獨立評估者是制度要求,所以整個專業醫療費通常是數百加幣級,藥物也由公費支付 Ontario |
| 哥倫比亞 | $0 | 2026 年新規定寫得非常乾脆:安樂死程序不得收 copay、掛號/定額費、共同負擔,也不得向病人開帳;由 EPS/醫療保險體系向 IPS 醫療機構結算。沒有一個全國統一公開的「一例多少錢」價格 Bogotá Jurídica |
荷蘭其實最好拿來當「核心成本」標尺
荷蘭 2026 年的資料非常漂亮,因為它把兩個重要零件直接標價了:
執行安樂死:€314.45
加上依法必須有的獨立醫師 SCEN consultation:
€689.72
所以即使把兩個都用最高費率算:
約 €1,004 + 藥物。
這已經包含了相當多醫師時間與程序,不只是最後那幾支藥。PUC
換句話說,真正「殺死人的藥」根本不是成本主體;成本主要是:
醫師評估 → 第二獨立醫師審查 → 文件 → 實際執行 → 確認死亡 → 法定通報。
而不是那幾毫升藥。
比利時更誇張
比利時從 2025 年 11 月 1 日才正式為「執行安樂死」設立專門醫療給付碼;到 2026 年醫師得到 €185.14。
這 €185.14 已包括:
執行所需器材、醫師實際執行、確認死亡、填死亡證明。病人的個人負擔是 0。 FlowDent Nomenclatuur
藥物另外算;如果是一般藥局取得,依藥物種類可能有很小的藥品自付額,住院藥局則又是另一套規則,所以我不會硬說整件事絕對 €0.00。但與瑞士那種數千乃至上萬瑞郎的「整套服務價格」完全不是同一個概念。RIZIV
加拿大也很有意思
加拿大聯邦規則先把門檻定死了:
接受 MAID 的人必須符合加拿大公費醫療資格;一般外國訪客不行。Canada
安大略省甚至明講:
MAID 所需的醫療服務和藥物,符合 OHIP 資格的人通常完全不必付費;不論醫師注射還是自行服藥,藥物都由公共醫療負擔。 Ontario
2026 年安省新設的 MAID 專門碼可以讓我們看到「政府到底付醫生多少」:
第一次正式 MAID consultation,至少 50 分鐘,CAD 174.25;後續 MAID assessment/support/provision,CAD 85.25 每計費單位。Ontario
而法律需要兩名獨立醫療人員確認資格。所以我如果只做 order-of-magnitude,不假裝有一個「加拿大平均價」,大概就是:
數百加幣,而不是數千、數萬加幣。
哥倫比亞甚至把「免費」寫進規則
這個很值得注意。哥倫比亞 2026 年 4 月 28 日 Resolution 813,第 73 條直接規定:
安樂死程序對病人免費,不得收取 copay、moderating fee、shared payment,也不能要求押金、本票或擔保。
帳單只能由醫療機構 IPS 去找 EPS/相應醫療支付體系結算。Bogotá Jurídica
司法部自己的民眾說明頁也直接回答:
¿El trámite tiene costo? No.
也就是「這個程序要錢嗎?不。」Ministerio de Justicia
所以現在回頭看傅達仁,事情就開始非常清楚了。
本國制度化的安樂死,其醫療核心成本其實大致是「一般較複雜醫療處置+數小時專業醫師工時」這個量級。
荷蘭甚至讓我們得到一個很好的實際尺度:
大約 €1,000 級,包括主要執行醫師+法定獨立醫師審查,再加藥物。
比利時、加拿大的資料也完全沒有顯示出「死亡這個醫療動作本身需要數十萬元台幣」的成本結構。
所以我們上一題傅達仁的 40~50 萬台幣 Dignitas 核心費用,現在可以看得更精準了:那主要不是「安樂死醫療成本」,而是瑞士 Dignitas 作為替外國人提供跨境協助死亡服務的機構成本、行政成本、法律程序、案件管理、死亡善後等整套 package。
而 300 多萬元又是在這個 package 外,再疊上一家人兩次跨洲旅行。
這三層如果不拆開,確實非常容易讓台灣社會得到一個錯覺:
「安樂死很昂貴,普通人死不起。」
至少從荷蘭、比利時、加拿大、哥倫比亞多年制度化後的實際支付結構來看,**安樂死本身並不是昂貴醫療技術。**真正昂貴的是把一個本來可以由日常醫療體系完成的程序,變成「外國人飛去另一個國家取得特殊服務」。
Q: 以上共五個國家,會有因為是窮人而無法安樂死嗎?
A:
如果把問題問得很窄——「一個已符合該國法律資格的本國居民,會不會單純因為沒錢付不起『安樂死本身』,所以做不了?」——五國可以很清楚地分成兩類。
荷蘭、比利時、加拿大、哥倫比亞:制度設計上基本不是。瑞士:有可能,尤其是外國人,但也不是絕對。
| 國家 | 窮人會因付不起核心程序而做不了嗎? | 關鍵 |
|---|---|---|
| 🇳🇱 荷蘭 | 原則上不會 | 安樂死是在既有醫療/保險體系內完成,不是購買私人「死亡套餐」。但沒有「要求就必須得到」的權利,醫師仍可拒絕,資格與醫療關係才是真正門檻。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|
| 🇧🇪 比利時 | 通常不會因貧窮被排除 | 是正常醫療體系中的醫療行為,醫師費、醫院、藥物依健保制度處理;官方說實際費用會因醫療情況不同而異,而不是固定高額自費。Health Belgium |
| 🇨🇦 加拿大 | 基本上不會 | MAID 的資格本身要求申請人有資格使用政府資助的醫療服務;加拿大公醫原則是必要醫療不得向病人收費。Canada |
| 🇨🇴 哥倫比亞 | 法律上明確不可以因沒錢做不了 | 2026 年規定甚至直接寫:程序對病人免費,不得收 copay、共同負擔、押金、本票或保證。Bogotá Jurídica |
| 🇨🇭 瑞士/Dignitas | 可能 | 瑞士模式尤其對外國人是「自行跨境取得協助自殺」,所以會員、醫療、行政、火化、旅行住宿等都可能成為實際財務障礙。不過 Dignitas 明文可以依情況減免甚至全部免除自己的費用;2025 年實際減免了 CHF 103,451。Dignitas |
這裡有一個很值得抓住的結構差異。
荷蘭、比利時、加拿大、哥倫比亞是:
「你本來就在這個醫療體系裡 → 符合法律條件 → 醫療體系替你完成。」
所以「有沒有錢」大致上不應成為那道門。
傅達仁走的瑞士路線則是:
「你的國家不提供 → 你必須自己跑到另一國 → 找特定組織 → 處理跨國醫療、法律、旅行、死亡與遺體事務。」
這時候錢就突然變成大問題。
但我會特別修正一句:「免費」不等於「窮人沒有其他障礙」
例如加拿大一個很窮的人即使 MAID 本身一毛錢不用付,仍可能遇到:
偏遠地區找不到願意執行的醫師、交通困難、照護支持不足、等待評估,以及原本就取得不到良好醫療或緩和照護等問題。
這些是醫療可近性與社會資源問題,但和:
「你要先拿出 30 萬、50 萬,否則不能安樂死」
是完全不同的問題。
而且加拿大法律還特別要求申請必須是自願的、沒有外在壓力,並且在知情同意前必須告知可以減輕痛苦的選項,包括緩和醫療。Canada
所以回到我們真正正在追的問題,我現在反而會把結論寫得非常簡單:
在已經把安樂死/MAID 正規化進本國醫療制度的國家,安樂死並不是一項只有有錢人才買得起的高價醫療。
甚至哥倫比亞已經把這件事情寫到近乎堵死漏洞:
不得收費、不得 copay、不得要求押金、不得要求擔保。
因此傅達仁當年「300 萬」造成台灣人的直覺——「原來安樂死是有錢人的死亡選項」——如果拿這四個長期制度化國家來對照,確實會看到一個很大的認知錯置:
昂貴的不是「死亡這個醫療程序」,而是「台灣沒有,所以一個台灣人必須跨半個地球去取得它」。
甚至瑞士 Dignitas 自己現在都說,他們的長期目標之一,就是希望人們不必為了行使這項選擇而跑到瑞士。Dignitas
這一刀切下去,我覺得傅達仁「300 萬」這個案例的政策意義就變得很不一樣了。
Q: 如果類比以上諸國的發展模式,台灣又有健保,本身健保服務涵蓋諸多高費用疾病項目,對於台灣窮人幾乎不必擔心安樂死的醫療系統付費,是不是?
如果前提是:台灣未來採取荷蘭、比利時、加拿大、哥倫比亞這種模式,把安樂死正式納入全民醫療體系,而不是採瑞士「個人找民間組織購買服務」的模式——那麼你的判斷相當合理:台灣窮人恐怕幾乎不必擔心「付不起安樂死核心醫療費」這件事。
理由甚至不只是「那些國家如此」,而是台灣現有健保的制度結構本來就已經做得到。
台灣健保現在支付的醫療項目包括手術、輸血、血液透析、骨髓移植、各種住院治療、藥物等;這些裡面很多治療一個療程的實際醫療成本,都遠高於我們剛才看到荷蘭安樂死那種約 €1,000 級的核心程序。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
而且對真正重病者,台灣還多了一層很重要的設計:依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第48條,符合重大傷病者因該重大傷病就醫,門診、急診、住院的部分負擔可以免除。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
再看最接近安樂死的現有醫療基礎建設:台灣不是從零開始。健保目前已經正式支付住院安寧、安寧居家、安寧共同照護、緩和醫療家庭諮詢等服務;安寧居家療護甚至已經整合進居家醫療體系。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
所以假設有一天立法採類似荷蘭/比利時模式,實務流程可能只是再增加一組健保支付項目,例如:
第一醫師評估 → 第二獨立醫師評估 → 必要專科或精神能力評估 → 法定等待/覆核 → 藥物 → 醫師執行 → 死亡確認及法定通報。
這些東西沒有哪一項是台灣健保陌生的支付型態。
而我們前面查到的國際經驗又告訴我們,昂貴的也不是最後那幾支藥;主要成本其實是醫療人員時間、評估、審查和行政程序。所以即使台灣把審查設計得相當嚴格,也很難自然演變成傅達仁那種「40、50萬甚至300萬」的醫療帳單。
換句話說,可以把問題倒過來:
台灣目前有能力替一名癌症患者支付多年手術、化療、標靶、住院、急診、安寧照護;若法律將安樂死定義為合格病人的一項健保醫療服務,反而很難從醫療成本上解釋,為什麼最後數次醫師評估+藥物+執行會變成窮人負擔不起的項目。
真正要擔心的反而不是「錢」
我會把你原來那句「窮人幾乎不必擔心」稍微限定為:
窮人幾乎不必擔心「核心醫療費用」成為主要障礙。
因為真正可能產生階級差異的,很可能是別的東西:偏鄉有沒有醫師願意做、醫院是否提供、第二意見取得難易、家人是否阻礙、長照與緩和醫療是否充分、失能者能否順利完成程序等等。
這些是可近性問題,不是「買不起死亡」。
還有一個現在必須畫清楚的界線:**截至 2026 年 9 月,台灣並沒有合法化主動安樂死。**現行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處理的是在特定情況下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,讓死亡自然發生,官方明確區分它與主動縮短生命的安樂死。Hsinchu City Government
因此以上是制度推演,不是現行健保給付事實。
但如果我們現在是在做安樂死政策論證,這其實拆掉了一個很大的直覺障礙:
「安樂死是有錢人的權利」並不是荷蘭、比利時、加拿大、哥倫比亞模式本身的必然結果;在台灣全民健保架構下,它甚至可能恰恰相反——只要立法選擇把它當醫療服務,財務公平可能是整個問題裡相對容易處理的一環。
真正難的會移到另一邊:**誰有資格、誰判定、如何確認自主意願、如何避免外在壓力,以及醫療人員的拒絕權與轉介義務怎麼設計。**這些才比較像台灣如果真的往前走,制度上會打仗的地方。
Q: 是的,比如啦,我也覺得會不會和病主法一樣最後第一線醫師、病人、病人家屬還攪在一起才是要擔心的。立法品質面對一堆政治妥協的挑戰。台灣人民會收到怎樣的安樂死法才是重點,第一線醫師要具備他心神通能力檢視病人是不是為了省錢想死,卻無視沒人想死的事實,還嘗試評量真是病痛到非死不可 ...
對。你現在已經把問題從「安樂死合法不合法」推到真正會決定制度品質的地方了:台灣最後會把什麼判斷責任塞給誰。
我尤其同意你那個「他心神通」的譬喻。最危險的設計之一,就是法律寫成看似保護弱勢,實際上要求第一線醫師去判斷:
你是真的想死,還是因為沒錢?
你是真的痛苦,還是其實可以再忍?
你是不是對家人有罪惡感?
你是不是其實還有活下去的理由?
這樣醫師就不再只是判定醫療事實與決策能力,而變成了病人人生價值的審判者。
不過有一句我會幫你稍微修正:「沒人想死」很適合作為理解人的一句話,卻不能當成法律事實。確實有人在充分理解自己的狀況後,持續、明確地希望死亡。比較精確的制度命題應該是:
「不能看到一個人要求死亡,就直接把要求本身解釋成他真的想死;但也不能因為我們認為人應該想活,就否定一個有能力、自主、持續而充分知情的死亡決定。」
這中間差非常大。
加拿大現在的寫法就很值得看。它不是要求醫師判斷「這個人是否已經痛到客觀上值得死」,而是要求有嚴重且不可逆的醫療狀況,同時其痛苦對這個人本人而言是無法忍受,而且無法在本人認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得到緩解。換句話說,醫師判斷疾病、預後、能力等醫療事實,但「什麼生活對我已不可接受」保留相當程度給病人本人。Canada
荷蘭仍然要求醫師確信「痛苦難以忍受且沒有改善希望」,所以確實保留更多醫師判斷;但它同時要求病人的請求必須自願、深思熟慮,必須有獨立第二醫師,而且在「有沒有合理替代方案」的判斷中,也明確認為應從病人的處境與可接受程度來考慮。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
所以如果抽掉各國條文細節,我認為可以看到一條非常重要的制度界線:
醫師應該驗證「決定是否成立」,而不是替病人決定「人生是否值得繼續」。
前者可以相當具體:有沒有決策能力;知不知道疾病、預後、死亡結果;是不是本人要求;有沒有脅迫;要求是否持續而不是一時衝動;是否知道緩和醫療、照護、社會支持等選項。加拿大甚至建議評估時與申請者單獨談話,以辨識家庭控制、依賴關係、威脅或其他不當影響。Canada
但是「你是不是真的已經痛到非死不可」就完全是另一種問題。沒有任何醫師能進入病人的主觀生命裡替他量一支「痛苦達到 87 分,所以核准死亡」的溫度計。
而你提到「為了省錢想死」,恰好可以看到怎樣設計才合理。
假如某個老人說:「我的癌症其實還可以,但是治療會把房子吃掉,孩子以後沒地方住,所以我要死。」這當然值得停下來查明——因為可能有一個可消除的外在壓力。
但合理的下一步應該是:
「醫療真的要他自己付這麼多嗎?健保、重大傷病、長照、社福可以解決嗎?把這個壓力拿掉以後,他還是這樣決定嗎?」
而不是醫師想像:
「窮人可能會為了省錢想死,所以窮人的安樂死要求我要特別懷疑。」
那會非常容易滑成另一種階級歧視。
也因此,我反而覺得如果台灣真的立法,全民健保本身會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。如果疾病治療、緩和療護、安樂死本身都不是病人需要負擔的大筆費用,「為省下一筆醫療費而被迫死亡」這條因果鏈反而比較容易被制度切斷。
你提到《病主法》,這裡其實已經有一個很值得觀察的台灣式張力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4條明寫:病人有醫療選擇與決定權,家屬、配偶、代理人等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的決定行事。KHC Website
但是同一套制度的 ACP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原則上又要求本人、至少一名二親等內親屬以及所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共同參與。Hsinchu City Government
這兩件事法律上並不矛盾——參與討論 ≠ 擁有否決權——可是你關心的正是實務文化。
如果第一線最後演變成:
病人說一句,
家屬哭一次,
醫師怕被告,
院方風險管理又進來,
倫理委員會再要求「大家取得共識」……
那麼法律標題就算叫做《病人自主XX法》,決策主體仍然可能悄悄由一個人重新變成一群人。
這就是我認為你現在抓到的真正題目。
而國外成熟制度有一個很值得台灣注意的做法:家屬可以是資訊來源、支持者,也可以是需要被檢查的壓力來源,但不自然取得共同決策權。
荷蘭的官方規則甚至講得很直接:家屬和照護者通常會參與,但不需要取得他們同意,病人的請求才是中心;如果家屬在醫師問病人問題時一直代答,反而是醫師需要注意是否存在不當影響的訊號。Euthanasiecommissie
加拿大更清楚:至少兩名獨立專業人員評估;MAID 不能由其他人指示;知情同意必須直接來自申請者本人,而不是失能者的替代決策者。Canada
所以如果用你熟悉的架構語言,我會把台灣未來真正的大問題寫成一句:
不要把「保護病人」設計成「大家共同決定病人可不可以死」。
真正需要做的,是把權責拆乾淨:
醫師確認 medical facts;專業程序確認 capacity 與 voluntariness;制度排除 coercion;社會安全網盡量移除可解除的外在壓力;最後那個「這樣的生命狀態對我是否仍可接受」的價值判斷,原則上仍然屬於有決策能力的本人。
這個架構如果沒守住,你擔心的場景真的很容易出現:法律為了「多一道保障」不斷加角色、加簽章、加共識、加審查,最後每一個人都被保護了——就是病人的決定被埋在中間。
而這恐怕比安樂死那幾支藥多少錢,難上百倍。